寧德市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協會名稱:寧德市漁業協會Association of Fishery in Ningde City(縮寫AFN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市從事漁業產業的相關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志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全市漁業生產過程中各環節的管理,協調漁業生產行業之間的關系,維護全市漁業產業的整體利益,為促進我市漁業產業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以寧德市行政區域為活動范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德市海洋與漁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北路2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方針、政策,講究職業道德、文明經商,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協調本行業之間的關系,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的指導和管理。
(四)接受政府委托,協調漁業育苗、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出口等生產環節的生產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五)制訂、修訂有關漁業產業的技術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并組織貫徹實施,開展行業檢查、評比。
(六)組織會員開展與相關行業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和貿易的交流和合作;組織培訓,收集、整理和提供行業技術、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開展漁業養殖、苗種生產、飼料加工、市場營銷、病害防治等研究和技術交流。
(七)開展市場調查,協助會員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聯合組織產品促銷,平衡供求。
(八)監督、檢查會員遵守和執行協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通報違規會員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九)加強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組織的聯系、交流與合作。
(十)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各項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經依法批準的社團組織和從事漁業養殖、育苗、飼料、加工、營銷等有關企業承認本會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即可成為
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漁業養殖、育苗、飼料、加工、營銷、科研、教學、管理、檢驗、技術服務工作者和關心支持協會的領導和有關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作為一個整體,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與本會聯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漁業產業發展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業務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三)優先得到苗種、資金及有關生產資料的供應;
(四)優先申請參加本會的調研課題和科研活動;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六)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須于一個月前提出原因;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者,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取消會員資格;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團體會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個人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
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堅持民主協商的辦會原則,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本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辦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會長人選、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
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秘書處的重要工作議程和資金使用計劃。會議由會長主持,遇會長無法出席,由常務副會長主持;特殊情況可應會員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決定。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與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一半以上表決通過可生效。為增強會長會議的民主性與代表性,提高會員參與協會工作積極性,特邀名譽會長列席會長會議指導;常務理事單位三人以上(含三人)提名可派一名代表列席會長會議并享有一名表決權;理事單位五人以上(含五人)提名可派一名代表列席會長會議并享有一名表決權,但列席代表每次不超過三人。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投票進行無記名選舉。超過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可出任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
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寧德市漁業協會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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