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產品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使用該標志的生產、銷售大黃魚的單位和個人及保護、管理該標志的機構和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寧德大黃魚”是指以“寧德”地名命名,出產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并按NY5060《無公害食品 大黃魚》標準生產的大黃魚。
第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41號)規定,“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范圍是:福建省寧德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非“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范圍內生產的大黃魚,不得使用“寧德大黃魚”名稱。禁止偽造、冒用“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生產的“寧德大黃魚”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成立“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成員包括市人民政府、寧德市海洋與漁業局、寧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寧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寧德市大黃魚協會與“寧德大黃魚”產品的生產、經營等部門和單位。市“保護辦”秘書處設在寧德市大黃魚協會。
第七條 市“保護辦”負責全市“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協助當地質檢機構對“寧德大黃魚”生產的各環節嚴格按照生產標準的規定實施監督。
第八條 寧德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當地質檢機構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應監督、舉報。
第三章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
第九條 “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為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程序為:由具備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向市“保護辦”提出申請,經市“保護辦”初審和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合格,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注冊登記并發布公告后,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同時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市“保護辦”統一管理和發放,使用情況受當地質檢機構監督。
第十條 申請使用“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市“保護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書;
(二)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產品產地證明材料;
(三)省級質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使用人,經批準后可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寧德大黃魚”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規范養殖。
第十四條 “寧德大黃魚”質量應當符合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寧德質檢機構對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寧德大黃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銷售的“寧德大黃魚”必須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經銷商應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和其他標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當地質檢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管理、生產的,或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質檢部門依據相關程序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從事“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尋私舞弊、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使用“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具體收費標準,由“保護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報物價部門市批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使用“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的收費應??顚S?,主要用于印制“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標識、包裝、大黃魚產品的檢驗、受理“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投訴、案件調查取證和“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廣告宣傳、會議會費等實施工作,保障“寧德大黃魚”原產地標記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使用內銷產品地理標志的企業有:
寧德市登月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寧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
寧德市鴻祥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東富貿易有限公司
寧德市蔡氏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金盛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裕發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裕豐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鑫海水產有限公司
福建福安五洲水產有限公司
福建福鼎海鷗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寧德市華洋水產有限公司
寧德市南方海洋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寧德市齊民農工商有限公司
福建省圣海水產有限公司
福建宇輝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寧德市生輝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福建省寧德市好順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寧德市漁海水產科技有限公司
寧德市海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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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產品質量和特色。